(一)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行為成立時或信託行為消滅時,信託人與受 託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 (二)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 (三)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房屋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 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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