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二條,所有人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房屋使用權人為個人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適用自住用稅率1.2%: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符合上述第一點及第二點規定,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適用全國單一自住用稅率1%。
最後更新日期:114/01/04 累計瀏覽: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