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經公告徵收,在未拆除前仍由原業主繼續使用者,自發放補償費完竣之日起,不再向原業主課徵房屋稅,除符合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免稅規定者外應向徵收機關課徵房屋稅。
最後更新日期:109/10/29 累計瀏覽: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