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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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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房屋全國合計4戶以上者,如何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有無申請期限?
10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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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人可就其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之自住房屋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倘自住條件有異動,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重新申請擇定適用自住房屋稅率之自住房屋,前述申請並無期限之限制。 

最後更新日期:109/10/29 累計瀏覽: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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