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人可就其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之自住房屋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倘自住條件有異動,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重新申請擇定適用自住房屋稅率之自住房屋,前述申請並無期限之限制。
最後更新日期:109/10/29 累計瀏覽: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