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在使用期間,地價稅全免。但是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部份,不可以免徵。
二、土地所有權人於當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者,自當年起適用。
最後更新日期:110/02/22 累計瀏覽:1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