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改課地價稅。前述所稱實際變更使用,係指凡領有建照執照或雜項執照者,以開工報告書所載開工日期為準;未領取而擅自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稽徵機關應查明實際動工年期,依規定辦理。
最後更新日期:110/02/22 累計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