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條規定: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者依下列規定減徵地價稅: (一)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的減徵二分之一。 (二)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層的減徵三分之一。 (三)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的減徵四分之一。 (四)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層以上的減徵五分之一。
二、土地所有權人於當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者,自當年起適用。
最後更新日期:110/02/22 累計瀏覽:1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