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商標

Menu

常見問答

申請重購自用住宅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適用之條件及所需證件為何
109-10-29
1267

適用條件:
(一)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
(二)前項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

應備文件:
1申請書一份。
2原出售及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各一份。
3原出售土地增值稅繳納收據正本。
4重購土地已繳納土地增值稅收據影本一份。
5重購及原出售土地之地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證明文件一份。
6原出售土地前一年內及重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起無租賃申明書一份
7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在地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8如原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微者,免附原出售土地無租賃申明書、戶口名簿影本、及地上建築改良物所有狀影本等資料。 

最後更新日期:109/10/29 累計瀏覽:1267

開啟
TOP facebook 地稅小幫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