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提出申請﹔其未註明者,得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申請時應檢附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六個月內有效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併同土地現值申報書、契約書等相關證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最後更新日期:109/10/29 累計瀏覽:1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