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主管稽徵機關會通知權利人及義務人如符合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者,權利人或 義務人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至於法院判決移轉之農業用地,權利人得單獨提出申請或由主管稽徵機關通知義務人,如合於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者,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
最後更新日期:109/10/29 累計瀏覽: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