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娛樂業之營業人,未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最後更新日期:109/10/29 累計瀏覽: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