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採收費方式供人使用,具有娛樂性者,應依「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之規定課徵娛樂稅。至營業人僅利用電腦資料庫或網路功能提供消費者擷取索引、目錄及各類文字、影像、聲音等資料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另具有娛樂性之網路咖啡店,比照電動玩具業課徵娛樂稅。
最後更新日期:109/10/29 累計瀏覽: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