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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娛樂稅減免徵範圍有那些?
10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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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徵娛樂稅規定:
1、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活動,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免徵娛樂稅。
2、以全部收入,減除必要開支外,作為救災或勞軍用之各種娛樂,免徵娛樂,但准予減除之必要開支,最高不得超過全部收入百分之二十。
3、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免徵娛樂稅。
(二)減徵娛樂稅規定:
文化藝術事業所舉辦之文化藝術活動,經文化部認可,符合文化藝術活動減免範圍之娛樂活動,減半課徵娛樂稅。 

最後更新日期:109/10/29 累計瀏覽: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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