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稽徵機關得受理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課稅資料。
一、作業管制: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
二、應備證件:(基於保密之責,惠請申請人確實檢附下列證件查調)
(一)身分證明文件
1、債權人本人申請:
(1)債權人為個人:檢附個人身分證之正、影本及私章。
(2)債權人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檢附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或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以上證件,可以加註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之影本代替正本,並蓋章切結)。
※對於營利事業總公司為債權人由分支機構代辦理時,仍應提供總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暨授權書始可受理申請。
2、授權代理人或受委任之受任人:除前述證件外,應加附下列證明文件:
(1)授權書或委任書正本。
(2)代理人或受任人身分證正、影本及印章。
(二)司法機關之執行名義正、影本(下列證件具備一項即可)
三、收費標準:債權人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之財產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債權人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之所得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申請查調同一債務人二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應依每年度分別收取服務費。且經查調結果,無論有無債務人之課稅資料,已繳之費用均不予退還。(財政部98.10.29台財稅字第09804566570號令)
四、查調資料:為方便民眾申請,採全國跨區查調各類所得資料歸戶及財產歸戶。(各地國稅局及稅捐處均可洽辦)
五、注意事項:
(一)稅捐機關核發之財產、所得等課稅資料,有時間落後問題,如對資料明細有疑義時,宜再向資料來源機關(如地政機關、被投資公司等)查證。
(二)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之債權人或其代理人、受任人,對於稅捐機關提供之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資料,僅供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用,如有洩漏情事,依同法條第三項規定,準用同條第一項對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處罰。
六、申請書表:可自本局網站下載使用或來電索取
最後更新日期:109/12/03 累計瀏覽: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