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商標

Menu

書表下載

申辦案件說明
109-12-05
1210

案件說明

  1. 救濟: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2. 期限: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後2個月內復查決定。逾2個月未作成決定者,納稅人得逕行提起訴願。 
  3. 展期:承辦人處理復查案件,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辦結,依「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處理行政救濟案件注意事項」規定簽報展期。

應檢附文件

  1. 復查申請書。
  2. 原繳款書正本或繳納收據影本。
  3.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處理天數

2個月,未於2個月期限內辦結之案件經簽准後得予展期。

最後更新日期:110/09/02 累計瀏覽:1210

開啟
TOP facebook 地稅小幫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