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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檔案閱覽室使用注意事項
109-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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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檔案閱覽室為本局檔案應用服務之場所,提供檔案閱覽、抄錄及複製等服務。

二、檔案閱覽室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11時30分及下午2時至5時。國定及例假日不開放;如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週知。

三、非本局人員進入檔案閱覽室,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除筆記本外,私人物品及背包應放於置物櫃。

四、應用本局檔案時,應出示「檔案應用申請審核通知書」,由業務承辦單位人員陪同應用檔案,如需使用「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請向陪同人員登記後再予使用相關設備。

五、抄寫檔案時,以使用鉛筆為限,禁止使用毛筆、墨汁、墨水、鋼(珠)筆、原子筆等易塗損檔案之工具;本局目前提供影印機黑白複印檔案,複印時由業務承辦單位人員操作。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局網路系統;未經允許,不得擅自錄影(音)、攝影。

七、應用及查詢檔案一律在檔案閱覽室,如有暫時離開之必要,應將檔案及所借用之文具交予陪同人員,不得攜出;使用電腦查詢機關檔案目錄者,應先完成登出作業,始得離開。

八、收費標準: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辦理。

九、檔案應用完畢,申請人應將檔案交還業務承辦陪同人員點收無訛,由陪同人員在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完成查詢機關檔案目錄登出作業並依規定繳費;應用之檔案應當日歸還,如有繼續使用之必要者,應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

十、應用檔案,應遵守本局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違反者,停止其應用檔案。

(一)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十一、檔案閱覽室內不得有飲食、吸菸、嚼檳榔、喧嘩或妨礙他人閱覽之行為及破壞環境整潔等情事,違反者,本局有權停止其檔案應用;另損壞本局提供之器材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最後更新日期:109/12/16 累計瀏覽: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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