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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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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健檢

房屋稅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初步自我健診步驟

第 1 題
房屋目前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第 2 題
房屋目前無出租、無提供營業商號、事務所、診所、人民團體或補習班使用。
第 3 題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自住房屋合計在3戶以內?

備註:

  •  房屋供「自住」使用,而房屋所有人請於使用情形變更或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 房屋如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稅。 (供非住家用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1/6)。
  • 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1. 房屋無出租使用。
    2.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 公益出租使用房屋,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

最後更新日期:111/04/15 累計瀏覽: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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