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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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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健檢

房屋稅適用自住優惠稅率初步自我健檢

第 1 題
納稅義務人是自然人。
第 2 題
房屋目前無出租、無提供營業商號、事務所、診所、人民團體或補習班使用。
第 3 題
房屋目前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第 4 題
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已於此屋辦竣戶籍登記。
第 5 題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自住房屋合計在3戶以內。

備註:

  • 房屋為「自住」使用,房屋所有人請於每年3月22日(逢假日遞延)前提出申請,逾期申報則自申報之次期適用自住優惠稅率。如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 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1. 房屋無出租或營業情形。
    2.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3.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符合上開第1點及第2點規定,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適用全國單一自住優惠稅率1%。
  • 公益出租使用房屋,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
  • 房屋如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稅。 (供非住家用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1/6)。

最後更新日期:113/07/23 累計瀏覽: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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