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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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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配偶贈與土地在2年內發生繼承事實 移轉時請記得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
11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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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因配偶贈與取得的土地,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於移轉後2年內原贈與人死亡,該筆土地經國稅局併入贈與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受贈人在繼承原因發生日後再次移轉該筆土地,應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

局納保官日前發現個案丈夫原持有甲地,其前次移轉現值為69年8月每平方公尺120元,於99年2月以夫妻贈與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移轉給妻子,嗣丈夫於99年10月死亡,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丈夫死亡前2年之贈與甲地需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妻子11410申報移轉甲地與他人,其前次移轉現值應為繼承時即99之公告現值6,800元,而非以69年之公告現值120元,作為核計土地增值稅之依據基於愛心辦稅並維護納稅人權益經納保官主動提醒民眾節省土地增值稅達41

  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36969或(05)2224371分機231、232洽詢,如有稅捐爭議需溝通協調案件認為權利受損要申、陳情或要提起行政救都可以申請納保協助相關納保資訊可至該局網「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搜尋,請民眾多加利用。

最後更新日期:115/03/13 累計瀏覽: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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