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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

租用就得接受「霸王條款」?iRent蒐集個資爭議
11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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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發現,知名租車品牌「iRent」提出的隱私權條款規定,使用者個資透過營運方和運公司無償分享及利用的對象,高達32家關係企業,質疑為對消費者不利的霸王條款。

消基會指出,和雲公司在消費者透過APP租用汽車時,即規定消費者必須要填寫姓名、出生年月日、行動電話、e-mail、戶籍地址及聯絡地址、性別、國籍、身分證、護照、駕照、來台許可證、相片、電子簽名檔、信用卡(限於門市租車信用卡傳刷單)及銀行存摺影本(使用於帳務退款申請) 等資訊,填寫的項目之多,顯已超越租用汽車所必備的資料範圍,提供資料之多,已有失衡且非必要,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消基會指出,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這是強制性規範,但和雲公司廣泛、片面、強制性蒐集消費者個人資料,又未經消費者「明示同意」下擅自轉發32家關係企業廣泛利用消費者個資。對於消費者來說,這暴露於高度個資外洩的風險,也經常得接受關係企業間的行銷騷擾,顯然「欺負」消費者不諳法律,和雲公司應立即刪除該等不平等契約條款,還消費者清靜空間。

消基會強調,個資的授權應該屬於一對一的關係,如果要轉授權給其他單位,企業與消費者應要重新簽訂一份新的合約,另行約定。因此,若能將「個資轉授權」、「完全免責聲明」等事項列入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當中,或許是消費者個資被利用的不公平現象的解套方式。

最後更新日期:114/03/04 累計瀏覽: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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