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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個人或營利事業欠稅,遭到限制出境之標準為何?
10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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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期限尚未繳納,其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行政救濟終結前,欠繳應納稅捐,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
(2)稅捐稽徵機關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分別按個人、營利事業之已確定欠繳金額、未確定欠繳金額,區分3級審酌適用限制出境條件,如下所示:
個人部分:
欠繳金額已確定在150萬元以上未達300萬元者及未確定在150元以上未達450萬元者,限制出境條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欠繳金額已達左列金額且隱匿或處分財產,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虞者,限制其出境。
欠繳金額已確定在300萬元以上未達1000萬元者及未確定在450萬元以上未達1500萬元者,限制出境條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欠繳金額已達上列金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限制其出境:(一)出國頻繁(二)長期滯留國外(三)行蹤不明(四)隱匿或處分財產,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虞。
欠繳金額已確定在1000萬元以上者及未確定在1500萬元以上者,限制出境條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限制其出境:(一)欠繳金額已達上列金額(二)出國頻繁(三)長期滯留國外(四)行蹤不明(五)隱匿或處分財產,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虞。
營利事業:
欠繳金額已確定在200萬元以上未達600萬元者及未確定在300萬元以上未達900萬元者,限制出境條件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欠繳金額已達上列金額且隱匿或處分財產,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虞者,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欠繳金額已確定在600萬元以上未達2000萬元者及未確定在900萬元以上未達3000萬元者,限制出境條件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欠繳金額已達上列金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一)非屬正常營業之營利事業(二)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國頻繁(三)營利事業負責人長期滯留國外(四)營利事業負責人行蹤不明(五)隱匿或處分財產,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虞。
欠繳金額已確定在2000萬元以上者及未確定在3000萬元以上者,限制出境條件為:(一)欠繳金額已達上列金額(二)非屬正常營業之營利事業(三)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國頻繁(四)營利事業負責人長期滯留國外(五)營利事業負責人行蹤不明(六)隱匿或處分財產,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虞。

最後更新日期:109/12/24 累計瀏覽: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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