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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查及訴願決定書案例

編號
檔案名稱
-
更新日期
1
納稅人所有土地於107年以共設施已完竣,故將原課徵田賦之土地改課地價稅。
2025-01-07
2
未對訴願人作行政處分,而提起訴願,即不予受理。
2025-01-07
3
納稅人所有土地於107年以共設施已完竣,故將原課徵田賦之土地改課地價稅。
2025-01-07
4
訴願人為三七五租約之承租人,非系爭土地之納稅義務人,訴煩不受理。
2024-12-15
5
原課徵田賦之土地,於公共設施完竣後即改課地價稅。
2024-12-15
6
拋棄繼承申請經法院裁定駁回確定,繼承人仍承受被繼承人所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
2024-09-08
7
地價稅的課稅期間是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依土地稅法規定,每年係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2024-06-11
資料筆數【17】頁數【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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