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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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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代收

適用範圍
各稅。
適用期間
金融機構營業時間。
適用對象

無限制。

繳納方式
  1. 至指定金融機構(不含郵局),以現金或即期支票繳納。
  2. 支票抬頭請填寫「繳納稅款」,票面額與繳納金額須相等。
注意事項
  1. 納稅人免負擔手續費 
  2. 不另行寄發繳納證明
  3. 各稅之繳納期限末日若適逢例假日或國定假日者,以次一營業日為限繳日期。
  4. 經收稅款逾限繳期限,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至10%。

相關連結

調降滯納金加徵率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0條,調降滯納金加徵率

  1. 修正前每逾2日加徵1%,逾30日仍未繳納者,最高加徵率15%。
  2. 修正後每逾3日加徵1%,逾30日仍未繳納者,最高加徵率10%。
 
舉例說明1,陳先生在本案施行日期繳納期滿,適用修正前規定,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

舉例說明1

陳先生的限繳日期為110/10/30,並於110/11/29滯納期滿,111/1/1開始施行調降滯納金加徵率,並於111/1/3繳納稅款及加徵滯納金。

因本案施行日前滯納期滿,陳先生於施行日後才繳納稅款,因此適用修正前規定,即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

舉例說明2,黃先生在本案施行日期前已繳納稅款及加徵滯納金,故適用修正前規定,且不可退還滯納金差額。

舉例說明2

黃先生的限繳日期為110/12/10,並於110/12/25繳納稅款及加徵滯納金,111/1/1開始施行調降滯納金加徵率,並於111/1/9滯納期滿。

因黃先生於施行日前已繳納稅款及加徵滯納金,故適用修正前規定,且不可退還滯納金差額。

舉例說明3,許小姐在本案施行日期後才繳納稅款及加徵滯納金,故適用修正後規定,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

舉例說明3

許小姐的限繳日期為110/12/10,自111/1/1開始施行調降滯納金加徵率,於111/1/5繳納稅款及加徵滯納金,到111/1/9滯納期滿。

因許小姐滯納期滿及繳納稅款及加徵滯納均在施行日後,故適用修正後規定,即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

 

最後更新日期:113/04/01 累計瀏覽:2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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