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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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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資格

申請復查的對象

  1. 繳款書上所記載之納稅義務人(自然人、法人)
  2. 至於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還溢繳稅款,經稽徵機關駁回申請者,並非核定稅捐之處分,故不在申請復查範圍內,應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提起訴願。

申請復查注意事項

納稅義務人如要申請復查,應該要注意下列事項,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可以知道申請復查一定要以書面為之。也就是說以口頭申請是法所不許的,而書面並不一定要以既定的格式,可以用空白紙張來作繕寫,不過一定要載明下列這些重要事項:
  1. 申請人親自簽章。若該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則一定要蓋上該法人或團體之印章及其代表人親自簽章。
  2. 申請人之姓名、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其中,要特別說明的是,申請人在復查申請書填具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係指申請人或代理人得收受復查決定書的地址,所以一定要寫能收得到的地址。如果申請人需要委託代理人的話,需一併出具相關的委託文件,以咨為憑。
  3. 申請復查的事項,也就是所爭執的標的,請務必詳列所爭執的稅目、年度及稅額,能夠檢附所爭執標的的稅單是最好的。
  4. 申請復查的事實及理由,請務必詳細說明,若沒有填寫清楚就提出復查申請的話,受理機關一定會再請申請人補具清楚。
  5. 其他:如年、月、日;原處分機關;受理復查機關。

最後更新日期:109/12/11 累計瀏覽: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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