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申請程序
復查
(以郵寄方式申請復查者,以郵寄地郵戳日期為準)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或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簡易訴訟程序即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101.9.6後之簡易訴訟案件)
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由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或判決送達後20日內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
(上訴狀或抗告狀應提出於原高等行政法院,以原高等行政法院收受上訴狀或抗告狀之日期為準。)
簡易訴訟程序即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101.9.6後之簡易訴訟案件)
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由提起上訴,應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或判決送達後20日內上訴於高等行政法院。
(上訴狀或抗告狀應提出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收受上訴狀或抗告狀之日期為準。)
最後更新日期:111/04/11 累計瀏覽: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