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依據
適用稅目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契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印花稅所核定之本稅、滯納金、利息、怠報金及罰鍰。
適用對象
分期之期數
♦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為經濟弱勢屬低收入戶者
申請方式
應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提出前項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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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2/11/14 累計瀏覽: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