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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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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災事變經濟弱勢

相關規定

法令依據

  1. 稅捐稽徵法第26條(連結至全國法規資料庫)
  2.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連結至全國法規資料庫)

適用稅目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契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印花稅所核定之本稅、滯納金、利息、怠報金及罰鍰。

適用對象

  1. 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2. 為經濟弱勢屬低收入戶者。

分期之期數

  • 分期以1個月為1期計算(延期或分期,僅得擇一申請)

♦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1. 應繳稅款未達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
  2. 應繳稅款在2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
  3. 應繳稅款在100萬元以上,未達500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4. 應繳稅款在500萬元以上,未達1,00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5. 應繳稅款在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為經濟弱勢屬低收入戶者

  1. 應繳稅款未達3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2. 應繳稅款在3萬元以上,未達2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3. 應繳稅款在2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申請方式

應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提出前項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

最後更新日期:112/11/14 累計瀏覽: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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