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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毀損

稅務事件導覽 房屋毀損
流程 辦理事項 應檢附證件 受理單位
房屋稅
  1. 焚毀、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房屋:於未重建完成期內,可於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30日之內儘速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停止課稅。
  2.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可於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30日之內儘速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免徵房屋稅。
  3.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之房屋:可於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30日之內儘速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減半徵收房屋稅。
  1. 災害減免稅捐申請書。
  2. 有關照片或相關證明文件。
  3. 區域性普遍發生重大災害時,得委由里長、里幹事就受災範圍、災害情形及毀損程度造具清冊,統籌辦理申報。
財政稅務局

最後更新日期:109/12/01 累計瀏覽: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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