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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房屋移轉

稅務事件導覽 一般房屋移轉
流程 辦理事項 應檢附證件 受理單位
1.申請房屋稅籍資料 至全功能櫃台申請 個人身分證及印章 財政稅務局
1.申請房屋稅籍資料 訂立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公契,一式 3 份) - -
2.黏貼印花稅 按契約書價款總金額的1‰繳納印花稅。繳納方式:
  1. 至郵局購買印花稅票。
  2. 至財政稅務局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
  1. 印花稅總繳(變更)申請書 
  2. 契約書 1 份
郵局或財政稅務局(大額)
3.申報契稅
  1. 訂約後30天內申報契稅,契稅是契價的6%,逾期申報會加徵怠報金。
  2. 法拍屋則在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30天內申報契稅。
  3. 中途變更起造人案件,則在核發使用執照後60天內申報契稅。
  1. 契稅申報書一式2聯(加附聯)。
  2. 公定格式契約書(含正、副本及影本各1份)。
  3.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其他證明文件。
    (2)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附原、新所有權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原所有權人印鑑證明。
    (3)其他案件:
    A.法院判決移轉案件,為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之影本。
    B.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為該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影本及發票影本、付款資料影本。
    C.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案件,為執行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
    D.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  用執照之案件:
    a.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書之影本。
    b.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之影本。
財政稅務局
4.辦理移轉登記 -
  1. 建物登記申請書。
  2. 所有權移轉契約書。
  3. 契稅繳款書。
  4. 身分證明文件。
  5. 出賣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6. 土地所有權狀
以上僅供參考,詳細仍請洽受理單位(TE:05-2246501)
地政事務所
5.房屋稅 每年5月份應繳納房屋稅,訂立契約的日期如果是當月15日以前,依規定要從當月起負繳納房屋稅的義務;如果是當月16日以後則從次月起負繳納房屋稅的義務。   財政稅務局
6.使用情形變更 使用情形與原使用不同即可申請房屋稅為住家用稅率者 房屋稅申請書 財政稅務局

最後更新日期:109/12/01 累計瀏覽:1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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